2025-02-16 22:27:00来源:[db:来源]
在中国有一名原告日前透过朋友投资 USDT ,想获得高报酬,但迟迟无法获得收益,连本金都无法取回。为追回资金,原告与朋友签订借条,希望借此要回投资款,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后认定,泰达币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驳回原告的还款请求。
(前情提要:比特币是商品!中国多名法学专家:虚拟货币具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据中国人民法院报报导,这起案件中,韩某与季某是朋友关系,季某告知韩某投资泰达币(USDT)很赚钱,只需使用 15000 元人民币在某平台购买 2000 枚泰达币,很快就可以赚到十几万元,韩某听后很心动,便欣然同意。
随后季某使用韩某手机,在某平台帮其购买 2000 枚泰达币,并称可帮韩某托管,于是将这些泰达币转至自己的帐户,到了应该获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却迟迟未兑现承诺,因为连本金也拿不到,韩某便报警。
其后,韩某与季某达成协议,将此前的虚拟货币交易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季某向韩某出具金额为 15000 元的借条,承诺向韩某还款,此后季某仍未还款,韩某就将季某告上法院。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韩某主张在其与季某的借款中,通过某投资平台向季某交付泰达币,并以此作为借款交付的依据,但泰达币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视为韩某已完成借款协议中的交付借款的义务,所以双方间的借款协议不成立,韩某依据该借款协议主张季某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便如韩某所述,案涉款项是季某诱导韩某投资购入,并将购入的泰达币转至季某帐户由其代管,双方形成虚拟货币交易关系,并于事后经双方结算转化为借款关系,但基于韩某将资金交由季某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法律不予保护的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韩某自行承担。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值得留意的是,中国自 2021 年明确宣布在境内全面禁止加密货币,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实际上,在民间仍然存在加密货币的交易行为,甚至不乏加密货币盗窃、诈骗案,但由于官方对加密货币的属性归类一直存在争论,相关案件也存在诸多争议。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机构去年 4 月底曾举办一场题为「数位货币作为犯罪对象的司法认定」的研究会,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归类为商品、应当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网路法学研究所的郭旨龙就主张,人民法院的案例库中,有多个案子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也承认泰达币的财产属性,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是财产,公民个体之间可以将其作为交易对象,因此,民法、刑法应当给予必要的财产保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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